鹤环〔2020〕37号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鹤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鹤环〔2020〕37号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0年鹤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0年环境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20〕22号)》,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补充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鹤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25日
2020年鹤壁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站”)由国家上收管理;鹤壁市所辖区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加密监测的空气自动站、各县(区)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空气自动站由省级上收管理(以下简称“省控空气站”);其他重点区域空气自动站、乡镇空气自动站由市局上收管理,各县(区)分局配合管理,河南省鹤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原鹤壁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驻市中心)协助市局管理。
空气监测自动站仪器设备更新、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站点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驻市中心协助。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共设置10个自动监测点位,包括5个国控监测点位、5个省控县(市)空气监测点位(详见附件1、附件2),
3个酸雨监测点位。
生态环境部对国控空气站直接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厅”)对省控空气站直接管理,站点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二)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全市20个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除已上收为省直管站的县级空气站,以下简称“乡镇空气站”)的数据质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运维,驻市中心在运维机构审核的基础上每天对监测数据审核,按要求将监测数据通过市级空气监控平台统一上传至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三)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颗粒物组分网监测。
此为上级部门事权,市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四)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1. 监测点位
共设置4个监测点位,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鹤淇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浚县工业园区。
2.监测因子
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共6项因子。
3.工作方式
站点选择、建设和运维,由站点所在县区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驻市中心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
(五)降水与酸雨监测
1. 监测点位
共设置2个监测点位(淇滨蔡庄,监测监控中心),见附件1。
2. 监测项目
市区: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县(市):降水量、pH值。
由驻市中心开展监测。
3. 监测频次
逢雨雪必测,每天上午9:00至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六)降尘
鹤壁市辖区内国控、省控降尘监测点位为上级部门事权,市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乡镇建成区降尘监测点位20个,市局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采样、送样及日常运维,委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样品分析测试工作,委托驻市中心负责质控、数据审核及数据报送。各县区环保局做好降尘监测的配合工作。
(七)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鹤壁市共有1个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点位,开展手工监测工作。该项工作由市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方案要求开展。手工监测结果由驻市中心按要求上传至总站数据业务平台。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国控水质自动站由国家上收管理,省控责任目标断面由省级上收管理,其他市控县界水质自动站由市上收管理。
(一)水质手工监测
1.地表水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①监测断面:共设置地表水河流断面6个,详见附件3。
②监测因子及评价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另加测电导率、流量,共26项。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对应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
③监测时间及频率:1~5日采样,每月一次。
④数据上报时间:地表水监测数据的上报时间为当月12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遇到凌汛、结冻、断流等无法采样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并附上该断面相关照片(至少包括断面全景照片、断面上游照片、断面下游照片),照片上有GPS数据显示断面位置。此外,在国控、省控地表水水质监测中,发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所列一类污染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时,均须将超标分析报告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试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的要求,以专报形式第一时间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氰化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挥发酚、硫化物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时,将超标情况以专报形式第一时间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由驻市中心负责。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鹤壁市共3个监测点位,2个地表型饮用水源,1个地下型饮用水源,由驻市中心负责。(见附件4)
县级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2个监测点位,由站点所在县(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数据上报给驻市中心,由驻市中心报送省中心。(见附件5)
(1)监测因子
①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地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共28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豫环文〔2013〕43号中附表1),共61项及采样当月取水量。7月份在常规监测项目基础上增加化学需氧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中规定的特定项目80项,共计109项。
②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及每月取水量。7月份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项目监测全分析93项及取水量。
(2)监测时间、频率和数据上报时间
①县级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常规监测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全分析每两年(第偶数年,2020年开展)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在偶数年第二季度开展监测,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在偶数年上半年开展监测。如遇水源地项目超标,应组织核查,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中心,并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县级地表水水源地数据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报驻市中心,驻市中心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报送县级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县级地下水水源地监测数据于每年5月、11月10日前报驻市中心,驻市中心于6月、12月10日前,向省中心报送县级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质监测数据。
县级城镇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豫环文〔2013〕43号)的通知的要求,由所在县(区)自行开展监测。
3.县级地表水排名监测
驻市中心每月20日前对本辖区河流断面进行采样,并将监测结果于每月27日前上报至河南省环境监测综合分析系统。监测点位参照《省监测方案》附件6。
4. 地下水监测
由驻市中心负责。
5. 地表水水功能区划监测
按照《关于做好入河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要求,每月对水功能区进行监测,监测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氨氮3项。驻市中心对《省方案》中水功能区进行监测,水功能区划情况见附件7。
由驻市中心负责监测及数据报送。
(二)水质自动监测
1.国控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2.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以上2项为上级部门事权。仪器设备更新、采水系统及构筑物、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驻市中心协助。
3.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站(见附件8)。
(2)监测因子
pH、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可根据需要增加至2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站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运维,由驻市中心负责运维管理质量检查,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5)数据传输: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所在省辖市地表水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省控断面的数据上传至河南省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平台。
数据审核:每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市地表水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完成前一日初步审核,每日11时由驻市中心完成复审。
比对监测:驻市心环境监测站对辖区站点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每个月1次,采样时间须与自动站当日采样时间对应,即每天8:00、12:00、16:00、20:00中的一个时间点。监测因子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具备条件的现场监测pH、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浊度。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驻市中心配合省监测中心进行抽查。
三、污染源监测
(一)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1. 监测范围
省厅根据管理需求,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及其他排污单位(见附件9)。
2. 监测项目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专项检查监测,参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确定。
执法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
3. 监测频次
(1)根据管理需求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如有超标、特殊原因等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2)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日常抽查、检查监测。
4. 监测任务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实施,驻市中心负责监测数据收集与审核、填报,并对鹤壁市内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开展质量核查与抽测。执法监测应于10月底前完成。
5.数据报送
完成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后后,统一由驻市中心登录“总站数据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向同级生态环境局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驻市中心5个工作日登录“总站数据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完成数据审核与填报。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 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 检查内容
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及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相符性;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情况;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是否满足许可限值要求,在污染源管理系统上的报送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 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10%的发证企业。
4. 任务分工
市局统筹安排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驻市中心做好配合和技术支撑工作;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
5.数据报送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6日前将本辖区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报送市局,电子件发送到hnjchb2019@163.com ,市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厅。
四、生态及专项监测
(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噪声监测为省级事权,驻市中心开展监测、数据审核后报送省中心。
(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浚县选1个必测村庄,淇县选择2个选测村庄,开展村庄和县域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的监测及评价。要求必测村庄保持不变,选测村庄与2019年的监测村庄不同。村庄要求选取生态、种植、养殖、工业、旅游等5个类型的村庄,选择监测1个参加“以奖促治”村庄所在县域;选择1个未参加“以奖促治”村庄的县域(附件10)。
2. 信息调查
村庄名称、村庄类型、是否为“以奖促治”或“连片整治”的村庄;监测区域面积、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自然植被、周边土壤类型、地下水和地表水;村庄人口、社会经济、工农业生产、主要作物、化肥农药使用、周边污染源、灌溉用水、集中饮用水源。
3. 监测内容
(1)环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
(2)饮用水源地水质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
(3)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4)地表水水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断面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中的具体要求开展。
其他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4. 监测方法
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5. 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1次/季度(连续监测5天);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1次/季度;必测村庄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的第1年监测1次,选测村庄土壤环境质量各布设3-5个监测点位,1次/年;2020年完成“十四五”期间村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县域地表水质1次/季度。
6. 监测时间
在第1季度的第2个月进行监测,每2、3、4季度的第1个月进行监测。
7. 评价方法
按照《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14〕148号)中修订后的规定对农村环境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8. 工作方式
由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确定监测点位,第一季度由驻市中心负责监测,从第二季度起,由市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驻市中心负责向省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及报告等材料。
9. 报送时间分别于下列时间段内将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上报省中心:于2月、5月、8月、11月份上报环境空气、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县域地表水质监测数据,于8月份上报村庄周边土壤监测数据,于11月份上报农村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数据,于11月底前上报《2020年鹤壁市农村环境监测报告》和《2020年鹤壁市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三)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以下简称万人千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附件11)。
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
3. 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 工作方式
第一季度由驻市中心负责监测,从第二季度起,由市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驻市中心负责审核监测数据及报告,并报送省监测中心。
5.数据报送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号之前,报送监测数据。驻市中心每年11月底,将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四)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渠。
2. 监测项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
市局可根据本地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选择表2中的选择性控制项目开展监测,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
3. 监测频次
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对于一年中作物只生长一季的地区,仅需在灌溉期监测2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
4. 工作方式
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攻坚战工作安排,2020年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工作仍由水利部门组织开展。
由市局协调水利部门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监测报告,于每年6月及11月中旬报驻市中心,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及报告,数据及报告并报送省中心。
5. 数据报送
驻市中心每年6月、11月底之前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年11月底,将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2000)、《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 工作方式
筛选符合要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市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驻市中心负责审核监测数据及报告,并报送省监测中心。
5. 数据报送
每年6月、11月底之前,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年11月底前,驻市中心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有关要求执行。
(六)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此项工作为上级部门事权,驻市中心配合。
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周边土壤监测
(1)监测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战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鹤壁市2020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周边土壤监测,并做到信息公开。
暂按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环办标征函〔2018〕50号)开展。待国家技术指南正式出台后,采用正式的国家标准。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单见附件12。
(2)监测项目
参考《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附录B各行业常见污染物类别及分析测试项目。
(3)监测时间及频次
每年一次,10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4)工作方式
由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所在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并督促本辖区内企业,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监测任务。编制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和与2019年监测数据的比对报告,将监测数据及报告报送市局监测科和驻市中心。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监测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审核后报省监测中心。
(5)报送时间
10月底前完成。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七)城市黑臭水体监测
1. 监测范围
鹤壁市城市黑臭水体(含县区),监测断面(采样点位)设在该河段终点处。具体监测方案以豫建城[2019]20号文件为准。
2. 监测项目
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氧化还原电位等4项。
3. 监测频次
全年每季度各开展一次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分别于5月20日前、8月20日、11月20日前,完成监测任务。
4. 工作方式
驻市中心受市局委托开展第一季度黑臭水体监测工作(7个),第二、三、四季度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监测数据3月10前、6月10日、9月10日前、12月10日前,监测数据报送驻市中心,同进报监测科和水科,驻市中心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报至省中心hnemczhk@163.com。
五、环境监测、监督报告制度
(一)环境质量年报
驻市中心编写,市局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应在4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2019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电子版并上报至省环境监测中心邮箱hnemczhk@163.com。
(二)环境质量专报
驻市中心针对我市某区域某一时段的污染现象或趋势,或就某事件的原因调查分析,可不定期编制《环境质量专报》。
六、质量保证
(一)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 资质管理
提供监测分析数据的环境监测站须通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保证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出具数据、报告。
公开招标产生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建立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满足自身业务工作需要的管理体系,并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2. 量值溯源
监测分析仪器需进行量值溯源,并保证在有效期内。应采用期间核查、比对等手段,保证监测分析仪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3.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 质控措施
质量控制措施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应对每项监测工作下达详细质控措施,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保证各级自动站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扰、破坏自动站运行和采集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
2. 严格禁止和杜绝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涉嫌指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者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附件:1.2020年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2.2020年鹤壁市省控县(市)空气站点位一览表
3.2020年鹤壁市地表水监测断面情况一览表
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5.2020年鹤壁市县级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6.2020年鹤壁市县级排名监测点位一览表
7.水功能区监测原始记录上报
8.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站信息表
9.2020年鹤壁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10.农村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表
11.2020年鹤壁市“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12.2020年鹤壁市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13.2020年鹤壁市城市地下水监测点位一览表
14.2020年鹤壁市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15.2020年鹤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监测一览表
16. 2020年鹤壁市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分工
附件1
2020年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监测城市 |
点名称 |
测点 代码 |
所在区域 |
国控点位 |
省控点位 |
功能区 代码 |
自动监 测点位 |
SO2 |
NO2 |
PM10 |
PM2.5 |
CO |
O3 |
酸雨 |
鹤壁市 |
市监测站 |
401 |
山城区 |
★ |
2 |
√ |
★ |
★ |
★ |
★ |
★ |
★ |
★ |
|
市交警支队 |
402 |
淇滨区 |
★ |
2 |
√ |
★ |
★ |
★ |
★ |
★ |
★ |
|||
迎宾馆 |
403 |
淇滨区 |
★ |
2 |
√ |
★ |
★ |
★ |
★ |
★ |
★ |
|||
鹤壁市 |
大新区 |
淇滨区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宾馆 |
鹤山区 |
★ |
√ |
★ |
★ |
★ |
★ |
★ |
★ |
|||||
淇滨蔡庄 |
400 |
★ |
||||||||||||
监测监控中心 |
淇滨区 |
★ |
||||||||||||
鹤壁市合计 |
7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3 |
附件2
2020年鹤壁市省控县(市)空气站点位一览表
序号 |
城市 |
县(市、区) |
站点名称 |
1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集乡政府 |
2 |
鹤壁 |
淇县 |
淇县五中 |
3 |
鹤壁 |
淇县 |
淇县为民服务中心 |
4 |
鹤壁 |
浚县 |
浚县环保局 |
5 |
鹤壁 |
浚县 |
浚县卫溪 |
附件3
2020年鹤壁市地表水监测断面情况一览表
承担监测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断面(点位)名称 |
所属河流 (湖库) |
所属流域 |
水体类型 |
手工监测 |
自动站 设 置 |
|||
考核断面 |
质量断面 |
||||||||
国控 |
省控 |
国控 |
省控 |
||||||
安阳 |
汤河水库 |
汤河 |
海河 |
河流 |
★新增 |
★新增 |
★ |
||
安阳 |
鹤壁耿寺 |
汤河 |
海河 |
河流 |
★ |
★省 |
|||
安阳 |
浚县王湾 |
卫河 |
海河 |
河流 |
★ |
★省 |
|||
安阳 |
汤阴五陵 |
卫河 |
海河 |
河流 |
★ |
★ |
★ |
★ |
★国 |
鹤壁 |
林州黄花营 |
淇河(海) |
海河 |
河流 |
★ |
★ |
★ |
★ |
★国 |
鹤壁 |
浚县前枋城 |
淇河(海) |
海河 |
河流 |
★ |
★ |
★ |
★ |
★国 |
鹤壁 |
卫辉下马营 |
共产主义渠 |
海河 |
河流 |
★ |
★ |
★ |
★ |
★国 |
鹤壁 |
卫辉皇甫 |
卫河 |
海河 |
河流 |
★ |
★ |
★ |
★省 |
|
鹤壁 |
浚县柴湾 |
卫河 |
海河 |
河流 |
★ |
★省 |
|||
鹤壁 |
千鹤湖湖心 |
千鹤湖 |
海河 |
湖库 |
★ |
★ |
|||
鹤壁合计 |
6 |
3 |
5 |
5 |
5 |
5 |
附件4
2020年鹤壁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
城市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监测点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源地性 |
1 |
鹤壁市 |
鹤壁市寒波洞 |
辛村★ |
地表 |
在用 |
2 |
鹤壁市盘石头水库 |
黄花营★ |
地表 |
在用 |
|
3 |
鹤壁市鹤壁集地下水井群 |
鹤壁集井 |
地下 |
在用 |
|
鹤壁市合计 |
3 |
||||
全省合计 |
90 |
附件5
2020年鹤壁市县级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
城市名称 |
县(市)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监测点名称 |
水源地类别 |
1 |
鹤壁市 |
浚县 |
浚县南水北调干渠 |
鹤壁华电水务有限公司 |
地表水 |
2 |
淇县 |
淇县南水北调干渠 |
鹤壁市骏港水务有限公司1号池 |
地表水 |
附件6
2020年鹤壁市县级排名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
省辖市 |
考核县 (市、区)名称 |
河流 |
断面名称 |
自动监测 |
承担单位 |
1 |
鹤壁市 |
浚县 |
浚内沟 |
二安 |
★ |
鹤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2 |
鹤壁市 |
淇县 |
思德河 |
良相 |
★ |
鹤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3 |
鹤壁市 |
滑县 |
卫河 |
浚县柴湾 |
★ |
责任目标 |
附件7
水功能区监测原始记录上报
序号 |
所属流域 |
一级水功能区名称 |
二级水功能区名称 |
监测断面名称 |
监测单位 |
经度 |
纬度 |
1 |
海河流域 |
卫河河南开发利用区 |
卫河河南卫辉市农业用水区 |
淇门水文站 |
驻鹤壁中心 |
114°17′59″ |
35°30′0″ |
2 |
海河流域 |
卫河河南开发利用区 |
卫河河南浚县农业用水区1 |
浚滑县界(烧酒营) |
驻鹤壁中心 |
114°27′26″ |
35°35′2″ |
3 |
海河流域 |
卫河河南开发利用区 |
卫河河南浚县农业用水区2 |
浚县城关南环公路桥 |
驻鹤壁中心 |
114°32′7″ |
35°40′32″ |
4 |
海河流域 |
卫河河南开发利用区 |
卫河河南浚县排污控制区 |
备战桥 |
驻鹤壁中心 |
114°32′7″ |
35°40′32″ |
5 |
海河流域 |
共渠新乡市鹤壁市开发利用区 |
共渠河南新乡、鹤壁农业用水区 |
浚县刘庄水文站 |
驻鹤壁中心 |
114°16′59″ |
35°30′0″ |
附件8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站信息表
序号 |
站点名称 |
考核县区 |
站点设置 |
1 |
良相 |
淇县 |
★省 |
2 |
二安 |
浚县 |
★省 |
3 |
耿寺 |
山城区 |
★市 |
4 |
泗河桥 |
宝山园区 |
★市 |
5 |
罗村 |
鹤山区 |
★市 |
附件9
2020年鹤壁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序号 |
县区 |
企业名称 |
排污分类 |
1 |
山城区 |
河南创越化工产品制造有限公司 |
废水 |
2 |
山城区 |
鹤壁市正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废水 |
3 |
山城区 |
鹤壁市金诚化学助剂有限公司 |
废水 |
4 |
鹤山区 |
鹤壁市元昊化工有限公司 |
废水 |
5 |
鹤山区 |
河南永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废水 |
6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
废水 |
7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 |
废水 |
8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鹤壁联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废水 |
9 |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
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 |
废水 |
10 |
淇 县 |
鹤壁瑞州纸业有限公司 |
废水 |
11 |
淇 县 |
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
废水 |
12 |
淇 县 |
鹤壁市美益食品有限公司 |
废水 |
13 |
淇 县 |
河南新亚服装有限公司 |
废水 |
14 |
淇 县 |
河南新纯服装有限公司 |
废水 |
15 |
淇 县 |
鹤壁新歌牛仔布业有限公司 |
废水 |
16 |
淇滨区 |
鹤壁市淇滨区焕宝白云岩制品有限公司 |
废气 |
17 |
山城区 |
河南省富得陶瓷有限公司 |
废气 |
18 |
山城区 |
河南省富来陶瓷有限公司 |
废气 |
19 |
山城区 |
河南省金鸡山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20 |
山城区 |
河南省富盛陶瓷有限公司 |
废气 |
21 |
山城区 |
河南瑞兴堡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22 |
山城区 |
鹤壁市鹤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废气 |
23 |
山城区 |
鹤壁鹤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24 |
山城区 |
鹤壁市秦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25 |
山城区 |
鹤壁市永发环保建材厂 |
废气 |
26 |
鹤山区 |
鹤壁鼎炬热能有限公司 |
废气 |
27 |
鹤山区 |
鹤壁市鹤山区兴和环保建材厂 |
废气 |
28 |
鹤山区 |
鹤壁市玉贵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29 |
鹤山区 |
鹤壁市郝荒鑫鑫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废气 |
30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废气 |
31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
废气 |
32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河南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
废气 |
33 |
宝山产业集聚区、淇县 |
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城区、淇县) |
废气 |
34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 |
废气 |
35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鹤壁市中智陶瓷有限公司 |
废气 |
36 |
浚 县 |
鹤壁汇能热电有限公司 |
废气 |
37 |
浚 县 |
国能浚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
废气 |
38 |
浚 县 |
浚县钰晟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39 |
浚 县 |
浚县淇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40 |
浚 县 |
浚县城源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41 |
浚 县 |
浚县吉岩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42 |
浚 县 |
浚县伾山办事处东杨纪屯志德新型建材厂 |
废气 |
43 |
浚 县 |
浚县高通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小高村) |
废气 |
44 |
浚 县 |
浚县新文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45 |
浚 县 |
浚县荣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46 |
浚 县 |
浚县永胜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47 |
浚 县 |
浚县好兄弟新型节能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48 |
浚 县 |
浚县黎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49 |
浚 县 |
浚县华港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50 |
浚 县 |
浚县鑫兴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51 |
浚 县 |
浚县瑞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52 |
浚 县 |
浚县鹤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53 |
浚 县 |
浚县士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54 |
浚 县 |
河南炬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废气 |
55 |
浚 县 |
浚县大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56 |
浚 县 |
浚县聚力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废气 |
57 |
浚 县 |
浚县新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废气 |
58 |
浚 县 |
鹤壁市源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废气 |
59 |
浚 县 |
浚县恒大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废气 |
60 |
浚 县 |
浚县永兴建材厂 |
废气 |
61 |
浚 县 |
浚县顺通钙业有限公司 |
废气 |
62 |
浚 县 |
浚县弘运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63 |
浚 县 |
鹤壁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 |
废气 |
64 |
淇 县 |
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 |
废气 |
65 |
淇 县 |
淇县金马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废气 |
66 |
淇 县 |
淇县裕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废气 |
67 |
淇 县 |
淇县福运建材有限公司 |
废气 |
68 |
淇 县 |
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废水、废气 |
69 |
鹤山区 |
鹤壁市恒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
废水、挥发性有机物 |
70 |
鹤山区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废水、挥发性有机物 |
71 |
鹤山区 |
鹤壁瑞达化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废水、挥发性有机物 |
72 |
山城区 |
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废水、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
73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 |
废水、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
74 |
山城区 |
鹤壁华石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挥发性有机物 |
75 |
鹤山区 |
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 |
挥发性有机物 |
76 |
淇滨区 |
鹤壁市淇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污水处理厂 |
77 |
山城区 |
鹤壁市深水山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污水处理厂 |
78 |
鹤山区 |
鹤壁市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
污水处理厂 |
79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康达环保(鹤壁)水处理有限公司 |
污水处理厂 |
80 |
浚 县 |
浚县中州水务有限公司 |
污水处理厂 |
81 |
浚 县 |
浚县中州水务有限公司(二污) |
污水处理厂 |
82 |
浚 县 |
浚县中州水务有限公司(扩建) |
污水处理厂 |
83 |
淇 县 |
中节能淇县水务有限公司(南一厂) |
污水处理厂 |
84 |
淇 县 |
中节能淇县水务有限公司(南二厂) |
污水处理厂 |
85 |
淇 县 |
中节能淇县水务有限公司(北厂) |
污水处理厂 |
附件10
农村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表
序号 |
城市 |
县区 |
监测年度 |
村庄名称 |
空气监测点位数 |
地表水源地监测断面数 |
地下水源地监测点位数 |
河流、湖库监测断面数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点位数 |
土壤监测点位数 |
1 |
鹤壁 |
淇县 |
2020 |
凉水泉村 |
1 |
/ |
1 |
2 |
1 |
3 |
2 |
鹤壁 |
淇县 |
2020 |
石老公村 |
1 |
/ |
1 |
/ |
3 |
|
3 |
鹤壁 |
浚县 |
2020 |
前岗村 |
1 |
/ |
1 |
2 |
/ |
3 |
附件11
2020年鹤壁市“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
省辖市 |
县(市、区) |
乡(镇、办事处)、村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监测点名称 |
水源地类别(地表水/地下水) |
备注(在用/备用) |
1 |
鹤壁市 |
浚县 |
|
浚县屯子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
浚县屯子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
地下水 |
在用 |
2 |
浚县 |
新镇镇董庄村 |
浚县新镇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
浚县新镇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
地下水 |
在用 |
附件12
2020年鹤壁市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序号 |
地市 |
县区 |
企业名称 |
1 |
鹤壁 |
浚县 |
浚县绿宝农药厂 |
2 |
鹤壁 |
浚县 |
鹤壁陶英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 |
鹤壁 |
浚县 |
鹤壁市双力橡塑有限公司 |
4 |
鹤壁 |
浚县 |
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5 |
鹤壁 |
浚县 |
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 |
鹤壁 |
浚县 |
鹤壁益民糠醛有限公司 |
7 |
鹤壁 |
浚县 |
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于村) |
8 |
鹤壁 |
浚县 |
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八里井) |
9 |
鹤壁 |
浚县 |
浚县燕山桥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 |
10 |
鹤壁 |
浚县 |
鹤壁市鹤云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 |
11 |
鹤壁 |
浚县 |
鹤壁双泉贸易有限公司 |
12 |
鹤壁 |
淇县 |
淇县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13 |
鹤壁 |
淇县 |
河南天之水化工有限公司 |
14 |
鹤壁 |
淇县 |
河南殷之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5 |
鹤壁 |
淇县 |
淇县利民环卫有限公司 |
16 |
鹤壁 |
山城区 |
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7 |
鹤壁 |
山城区 |
河南省金鸡山建材有限公司 |
18 |
鹤壁 |
山城区 |
河南省富盛陶瓷有限公司 |
19 |
鹤壁 |
山城区 |
河南省富得陶瓷有限公司 |
20 |
鹤壁 |
山城区 |
鹤壁市绿谷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 |
21 |
鹤壁 |
山城区 |
鹤壁市鹤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22 |
鹤壁 |
山城区 |
鹤壁市正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23 |
鹤壁 |
山城区 |
鹤壁华石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4 |
鹤壁 |
山城区 |
鹤壁市山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 |
25 |
鹤壁 |
山城区 |
河南省富来陶瓷有限公司 |
26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27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市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8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市新钰虹化工有限公司 |
29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瑞达化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30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市恒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
31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市赛科化工有限公司 |
32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33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元昊化工有限公司 |
34 |
鹤壁 |
鹤山区 |
河南省永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35 |
鹤壁 |
鹤山区 |
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
36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市鹤山区地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37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市惠民城市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38 |
鹤壁 |
鹤山区 |
鹤壁市中原环保机械设备厂 |
39 |
鹤壁 |
开发区 |
中智陶瓷 |
40 |
鹤壁 |
开发区 |
鹤壁联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1 |
鹤壁 |
淇滨区 |
鹤壁市太行科技有限公司(原鹤壁市恒丰化工有限公司) |
42 |
鹤壁 |
淇滨区 |
鹤壁市蔡庄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43 |
鹤壁 |
淇滨区 |
鹤壁市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 |
44 |
鹤壁 |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
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 |
45 |
鹤壁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 |
46 |
鹤壁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47 |
鹤壁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 |
48 |
鹤壁 |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
附件13
2020年鹤壁市城市地下水监测点位一览表
监测城市 |
监测点位 |
合计 |
鹤壁市 |
地测处,三矿,钢材库,八矿西井,鹤壁集井 |
5 |
全省合计 |
153 |
附件14
2020年鹤壁市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监测城市 |
测点名称 |
功能区代码 |
功能区名称 |
鹤壁市 |
鹤翔小区 |
1 |
居民文教区 |
干休所 |
2 |
混合区 |
|
无线电四厂 |
3 |
工业区 |
|
山城区政府 |
4 |
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
|
鹤壁市合计 |
4 |
||
全省合计 |
85 |
附件15
2020年鹤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监测一览表
监测城市 |
区域环境噪声 |
交通干线噪声 |
|||
网格尺寸(m×m) |
测点总数 |
主次干线 条数(条) |
测点总数(个) |
监测路段 总长(km) |
|
鹤壁市 |
500×500 |
200 |
8 |
16 |
26.75 |
全省合计 |
3539 |
949 |
附件16
2020年鹤壁市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分工
序号 |
任务名称 |
类别 |
负责单位 |
1 |
20个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 |
乡(镇)环境空气质量 |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运维,驻市中心对运维机构数据进行审核,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
2 |
酸雨监测 |
酸雨监测 |
市区由驻市中心负责;所在县区环保(分)局配合。 |
3 |
乡镇建成区降尘监测 |
降尘 |
市局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采样、送样及日常运维,委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样品分析测试工作,驻市中心负责质控、数据审核,并上报数据至省中心 |
4 |
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 |
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 |
站点选择、建设和运维,由站点所在县区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驻市中心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 |
5 |
县级城镇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
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
由各县(区)负责,数据上报给各驻市中心,由驻市中心报送省中心 |
6 |
县级排名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
县级排名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运维,由驻市中心负责运维管理质量检查,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
7 |
地表水水功能区划监测 |
地表水水功能区划监测 |
驻市中心对省方案中水功能区负责,各县(市)对本辖区的水功能区断面进行监测 |
8 |
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
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实施。驻市中心负责监测数据收集与审核、填报,并开展质量核查与抽测; |
9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
市局统筹安排;驻市中心做好配合和技术支撑工作;各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 |
10 |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确定监测点位,第一季度由驻市中心负责监测,从第二季度起,由市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驻市中心负责向省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及报告等材料。 |
11 |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
第一季度由驻市中心负责监测,从第二季度起,由市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驻市中心负责向省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及报告等材料。 |
12 |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
市局牵头协调水利部门提供数据 |
13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
筛选符合要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市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驻市中心负责审核监测数据及报告,并报送省监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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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及周边土壤监测 |
由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所在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企业,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监测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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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臭水体监测 |
城市黑臭水体监测 |
受市局委托驻市中心开展第一季度黑臭水体监测工作(7个),第二、三、四季度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