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详细
鹤环〔2019〕100号 关于印发《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发布人:阅读:
次
各县、区环保(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你们,自
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
1
、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2
、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9年10月24日
附件
1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
《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
市
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
意见》
(豫政〔2008〕57 号)和原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
二
条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
三
条
全
市
生态环境部门、经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
成的危害程度等。
第
四
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在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
、
符合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
、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
五
条
对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行政处罚。
第
六
条
案件调查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机关(或受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的,或者随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案件调查机构补正。
第
七
条
适用《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以下简称裁量标准)
》,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内容、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
1、档次上的从轻、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罚标准: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的;
经责令改正,立即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从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内以较轻或者较小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减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档次给予处罚。
2、档次上的从重、加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或者加重档次的处罚标准:环境违法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故意或者
3次以上
实施违法行为的;
不配合
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
,
掩盖违法事实的。从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内以较重或者较大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加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提高档次给予处罚。
实施环保信用级别与行政处罚联动机制。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级别为诚信的,可以减轻一个档次处罚;信用级别为良好的,可以在裁量标准内从轻处罚;信用级别为警示的,可以在裁量标准内从重处罚;信用级别为不良的,可以加重一个档次处罚。
3、法定从轻、减轻处罚
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4、法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适用规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